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杭政办函〔2008〕4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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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确保青川县对口支援地区的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顺利推进,实现我市对口支援“三年全面恢复”的重建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承担对口支援四川省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地区对口支援青川县竹园镇、白家乡、建峰乡、金子山乡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管,以及我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援建指挥机构)工作经费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
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分结合,责任落实。援建留用资金由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统筹安排,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责任落实。未承担援建任务的区(管委会)的援建资金上交市本级实行统一管理(以下统称市本级援建资金)。
2.总量控制,自求平衡。援建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除省、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余缺调剂外,实行总量控制、自求平衡。
3.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进行,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建资金收支规范。
4.加强协调,充分衔接。援建资金管理涉及省与市、市本级与各区(市)、后方与前方、捐赠资金与财政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与三年援建(项目)规划等方面关系,应当加强协调、充分衔接,确保援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援建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三)援建资金的来源。
援建资金按照“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引导社会捐赠资金、积极争取省补资金”的方针,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其来源包括:
1.社会捐赠资金。社会非定向捐赠资金按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所募集资金总量的50%上缴省统筹,其余50%部分作为自留资金由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安排用于援建项目。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全额留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安排用于援建项目。
2.财政资金。杭州市市区、富阳市和临安市2008年至201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执行数的1%筹措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援建项目。各年度财政资金的具体额度由省财政部门核定。
(四)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援建资金应当结合援建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分配,可以用于下列恢复重建项目:
1.购买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等服务;
2.建设和修复居民住房;
3.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
4.建设和修复道路、供电、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生产等基础设施;
5.购买公共设施的附属设备和用于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的器材设备、建筑材料;
6.购买人才培训、农业科技等服务,补助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补助选派教师、医生等专业人员参与援建工作;
7.引导投资,适当补助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8.上级确定的和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听取公益慈善组织的意见,符合捐赠者意愿,体现依法募捐和公益慈善组织特色。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建设和修复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购买配套设备。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2号)的规定。
三、援建资金计划编制
(五)援建资金计划的范围。
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留用的社会非定向捐赠资金50%部分、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和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纳入援建资金计划。编制援建资金计划时,应先安排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再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援建资金计划应当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并符合援建资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六)援建资金计划的内容。
援建资金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内容和规模;
4.项目总投资;
5.资金额度及其性质;
6.资金来源;
7.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内容。
(七)援建资金计划的编制程序。
市援建指挥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市援建办拟订市本级援建资金计划(草案);各区(市)援建指挥机构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援建办拟订各区(市)级援建资金计划(草案)并报市援建指挥机构审核。
市援建指挥机构将审核后的各区(市)援建资金计划(草案)与市本级援建资金计划(草案)进行汇总,形成全市的援建资金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援建指挥机构审核,并纳入全省援建资金计划。
(八)援建资金计划的下达。
根据省下达的援建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下达我市的援建资金计划。援建资金计划应送市援建指挥机构,并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分别送相关区(市)援建指挥机构。
四、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
(九)援建后方专户。
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以及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分别设立援建捐赠资金专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各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募集的捐赠资金全部交市红十字会或市慈善总会。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范围内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缴入当地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援建捐赠资金专户。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各区(管委会)2008年至201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执行数的1%筹措财政资金并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援建项目。
(十)援建指挥机构专户。
市援建指挥机构在青川县分别设立市区捐赠资金专户和市财政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市本级援建资金。
市援建指挥机构在青川县分别设立区(市)捐赠资金综合专户和区(市)财政资金综合专户,用于存储各区(市)的援建资金。上述综合专户由市援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并按区(市)分账核算。
捐赠资金专户用于存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捐赠的资金。捐赠资金专户区分红十字会捐赠资金、慈善总会捐赠资金等类别,实行分账核算。
(十一)援建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各援建指挥机构按照市援建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在征求同级援建办的意见后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领用申请。各区(市)援建资金领用申请应当先经市援建指挥机构审核,再征求同级援建办的意见后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申领和拨付资金时应当区分各类捐赠资金和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援建资金时应当先调拨捐赠资金,再拨付财政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的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发出资金调拨通知,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根据调拨通知将资金拨付至市援建指挥机构的对应账户。
(十二)援建指挥机构支付援建资金。
各援建指挥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安排具体援建项目的资金支付、调度和结算。援建资金支付时先使用捐赠资金,再使用财政资金。
(十三)代建管理费的标准。
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援建指挥机构结合援建工作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四)援建资金计划调整。
援建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编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发生资金结余或超支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1.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而产生的项目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可用于因概算编制不足而超概算的其他建设项目;
2.结余资金不能弥补概算超支,需要另行追加援建资金计划的项目,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十五)竣工财务决算。
基本建设类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由市援建指挥机构确认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给当地有关部门。市援建指挥机构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非基本建设类援建项目完成后,由各援建机构列明有关开支清单,经审计并经市援建指挥机构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
五、各援建指挥机构的财务管理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各援建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援建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批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援建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援建指挥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七)设备配置。
援建指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省援建指挥机构对配置标准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工作经费。
援建指挥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援建指挥机构不得将援建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十九)援建资金收支报告制度。
援建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援建办报送援建资金和机构经费收支简报,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援建办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六、监督检查
(二十)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及时掌握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妥善加以解决。
(二十一)审计和监察监督。
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二十二)公众监督。
援建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通报有关公益慈善组织。
(二十三)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援建指挥机构和项目实施(承建)单位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援建资金,或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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