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培字[199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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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5-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指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以及以操作技能为主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种媒体发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招生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
第五条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按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规模、范围,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其中企事业单位应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并写明培训单位全称、性质、地点、培训的工种(专业),报名条件、时间、地点、开课时间、课程课时安排、费用及其它需要说明书的内容。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实行一班(期)一审(批)制,有效期十五天。
第八条各广告经常单位,在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时,应严格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审批的广告内容刊播广告,并同时发布审批号。凡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鉴章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九条培训招生广告刊登后,申请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审批机关报送刊登的稿样。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发布广告以及利用培训进行诈骗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
第十一条外省、市和驻宁部、省属单位所属培训实体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在宁发布培训招生广告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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