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三江文化名城”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6〕55号)及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变化,一些民族语言和依靠口头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亡或失传,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色消失加快;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文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因此,有效保护、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我市是多民族聚居、历史悠久的北方文化名城,既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省有9个项目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我市赫哲族的鱼皮衣制作、伊玛堪说唱项目榜上有名。“赫哲族渔猎文化”已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项目。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赫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传承、弘扬我市各民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市打造“三江文化名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文化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用,增强民族凝聚力。

(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坚持依法科学保护,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尊重和弘扬。

(三)总体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到2015年,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三、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认真开展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并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资金保证。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力争一年内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拟定2007年11月底结束。2008年到2013年为全面开展和重点保护阶段,逐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2013年到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全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阶段。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逐步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真遴选、推荐省级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名录,地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提供资助,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对于濒危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保护工作,不能任其消亡。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于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并抓紧抢救工作。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域、民族风情园区,适时举办民俗文化节庆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将成立佳木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和“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保护工作,保障国家、省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改变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杜绝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行为。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围绕“文化遗产日”活动,集中开展阶段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各地文化部门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

1、佳木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佳木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主题词:文化遗产保护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检察院、法院,军分区,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

佳木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市文化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精神,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1)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3)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组成。市文化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文化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市文化局副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1)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领导同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

(2)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3)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佳木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贵芝(市文化局局长)

成员:张庆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明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永一(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纯富(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岳森(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兴彪(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伯维(市文化局副局长)

刘海博(市旅游局副局长)

董建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秘书长:张伯维(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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