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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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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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我省在建设领域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我省建设市场秩序,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强这一领域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建设领域专项治理责任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常务副市长、副州长、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计划、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建设领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专治办、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办、联络工作。专治办应建立联席会议、督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专项治理责任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改革和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严格工程管理。各地要强化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人负责制,突出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责任主管作用。在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项目经理必须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不得由业主指定。中标项目的工程款往来应纳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建设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银行帐户进行工程款往来,不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大额提取现金或以个人银行信用卡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严肃查处转包、非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对存在转包、非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一经查出,必须清退出场,并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控制投资和规模,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今后凡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都要逐步实行代建制,变“谁使用、谁建设”为统一管理、集中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今年先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择安排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基建项目进行代建制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先行试点。这项改革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试行。
四、继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确保评标结果科学公正。各地要继续完善现行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研究制订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禁止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行为。各级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0]34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和严格监督。为了打破行业、地区界限,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已设有评标专家库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都要充实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并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联网,必要时从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同时,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教育,建立评标专家工作考核档案,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坚决予以除名,今后不再录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规范其代理行为。所有招标投标的制度规定都要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信箱和电话,以便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公正。
五、建立领导于部工程建设回避制和定期报告制。各级各部门都应建立领导干部工程建设回避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应带头做到:不得以各种名义推荐施工队伍和指定分包;不得以个人签批决定和变更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材料采购和工程结算等活动。对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采取及时核实备案、本人说明、诫免谈话、调查处理、下发工程廉政建设建议书等措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要加强对这方面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切实加强对业主单位的监督制约,规范业主行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有工程建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必须在本单位设立工程建设情况公示栏,及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工程建设时间、投资额、招标条件、决策过程、中标结果、中标队伍情况和监督结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工程承发包之间要建立和实行工程建设与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业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公示情况和“双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方式,严格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严把招标投标方式核准关,防止违法规避公开招投标。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一旦核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具有法定事由须变更的,须报政府原核准部门核准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备存。各监督执法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现场执法监督,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责任制档案和监督执法意见书制度,按工程类别,对业主和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实行现场跟踪监督。对拒绝监督和确认招标投标过程不合法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各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探索有效监督方式,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防止监督走过场;要加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建立招标投标统计制度,对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失职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八、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实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要加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监督评议的力度;各级专项治理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执法职责和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责任,强化行业性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章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查纠,依法处理;各级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要健全工程建设内部廉政监督机制,定期向监督执法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情况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廉政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监督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法,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进行查处纠正的,要运用监察手段予以纠正处理。对构成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地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失职渎职,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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