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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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汴政〔2004〕61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财权事权的统一,逐步增强市级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改革现行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市区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自1994年起,我市对市县区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按企业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办法不利于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市与区也难以形成支持经济发展的合力。二是不利于从总体上加强税收征管,既存在相互交叉,又存在漏征、漏管,容易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增加税收成本。三是企业改组、改制后,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隶属关系变化,各级财政收入模糊区扩大,导致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争税源、混级次现象不断发生,扰乱了收入征管秩序。四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支出“越位”与“缺位”矛盾并存,需要重新界定支出范围,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明确指出:“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并且,从2004年元月1日起,按照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我省调整了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因此,对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形成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逐步增强各级财政经济实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改变过去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做法,建立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共享收入为主体、属地分税为基础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稳步推进,逐步过渡。按照抓大放小、强化征管的要求,实行基本税收属地管理、重点企业税收市级管理与其他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三)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要求,保证区级政府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扩大区级理财空间,逐步增强市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区两级共同促进收入增长的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财政机制。
(五)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强化财税监督,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三、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按照分税制的基本原则,将市与区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将中央和省垂直企业及特种行业、市级大型企业及具有宏观调控职能以及支出相应在市级的收入列为市级固定收入:(1)市级以上重点企业的各种税收(中央、省级收入除外),包括邮政、通信、电力、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烟草、盐业等行业及其他市级重点企业(名单附后),以及上述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全部地方税收。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利息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郊区和开发区除外),教育费附加收入(郊区除外),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各种税费(中央、省级收入除外)。
(4)市级审计、财政监督部门查补的各项收入,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市级收入。
2.市、区共享收入:依照现行的行政区划,按照属地原则和税务部门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收入范围,除中央、省级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外,各区属地内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含个人利息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地方税收为市、区共享收入,市与区各分享50%。郊区和开发区所属单位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与区各分享50%。
3.区级固定收入:将适合区级财政加强征管的税种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市区共享收入中区级留成50%部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郊区所属单位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仍然沿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其中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不含郊区),及各区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均纳入市级收入预算。
基金收入仍然沿用现行管理办法纳入市级收入预算。其中除开发区所属单位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区级财政外,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一律纳入市级收入预算。
5.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缴纳的税款,按照以下原则纳税:
(1)外地来汴企业,按项目所在地纳税,其税收市与项目所在辖区五五分成;
(2)区属固定企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发的项目,其税收市与所在辖区五五分成;如属跨区开发的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除市级分成50%外,原始税务登记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各分成25%,其他税种缴入原始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市级支出:根据市与区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直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协调市区发展以及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建设支出,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各项事业费、公检法司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市统筹基本建设支出,市属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环境保护支出、水资源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等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基金支出等。
区级支出:区级财政主要承担区级政府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区域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各项事业费、检法司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区属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环境保护支出、水资源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等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基金支出等。
(三)体制结算数及其他结算事项的核定与考核
1.体制结算数的确定。根据上述收支划分原则和范围,各区上划收入以2001年—2003年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市级下划收入以2003年为基期年,区级上划和市级下划收入相抵后,计算市与区收入划转数额,结合原体制下市对区的各项体制结算数,计算确定新的财政体制结算数,今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2.中央“两税”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与考核。各区中央税收返还基数以2003年决算数为准。各区新体制口径“两税”收入基数,按2003年各区上划中央“两税”决算数,加上上划、下划“两税”因素后核定。若当年“两税”上划收入数达不到新核定的收入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的确定与考核。新体制口径所得税收入基数的核定,仍按照开封市财政局开财预〔2002〕39号文件执行,如完不成所得税收入基数,则永久性扣减。各区税收返还基数按2003年决算数核定。
4.地税部门增量上解的结算。各区上解基数按照2003年决算中地税增量上解数核定。2003年地税收入基数依据新体制口径核定的各区共享收入基数中的地税收入为准,凡次年地税收入增长部分按4%的提取比例计算。
(四)建立激励调节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
为进一步调节区域间财政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调动区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逐步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普遍提高,建立激励调节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
1.建立激励调节机制
各区共享税收入基数,以各区2003年财政决算收入数为基期年,按照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共享比例进行核定。各区承担的市区共享税收入必须完成基数。对共享收入实际完成数少于新体制基数部分,相应扣减区财力;对共享收入实际完成数达到新体制基数但低于上年完成数部分,按区共享收入下降额的30%上解市级;对共享收入实际完成数高于上年完成数部分,市与区实行增量分成,其中当年实际增长率在10%以内(含10%)的区级共享收入增量部分,市分成20%,区分成80%。超过10%的增量部分,市分成10%,区分成90%。
2.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将通过激励调节机制取得的财力(扣除上解省厅增量)和上级财力补助作为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根据区级收入努力程度、人均财力以及公共支出水平等因素,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缩小各区之间的财力差异,促进各区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优惠政策
1.除中央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各区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收入级次分级负担。为推动市区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按分税管理原则由市、区分别兑现。各项政策性退税退库涉及市区共享收入的,统一由市财政审批。
2.为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对2004到2006年三年内开发区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除按照省政府豫政〔2004〕3号文件规定上解省财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三项税收增量的20%部分外,其余增量部分市级不再集中。但开发区当年共享收入完成数低于市核定的新体制口径共享收入基数的,相应扣减市对开发区财政体制补助。
(六)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和财政体制
为了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规范税收秩序,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文件,任何部门无权变更或擅自变相执行。从下发文件之日起,严禁拉税、挖税和返税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出将加倍扣减区级财力,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部门领导责任。如果市委、市政府需要出台对企业或对区级财政的税收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一律通过市财政进行补助,不准进行税收调库或变更税收入库级次。
(七)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如果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2.如果税制改革及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区的财政体制也将作相应调整。
3.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由于改制、搬迁等原因引起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税费入库级次不变。
4.对今后新建特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的税收,由市政府确定其税收级次或分成比例。
5.各区为了拓展经济发展空间,对跨区兴建的工业园区、贸易区等,按照“谁投资、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其税收缴入投资方区级财政。
6.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入库,保证市区财政体制改革平稳过渡。
7.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市与区财政体制文件中有与本文件相悖的内容,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8.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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