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辞旧迎新是我国的民俗,为传承节庆民俗和传统文化,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让全市人民欢度春节。经研究,决定今年春节期间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市民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为防止发生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法律法规和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的购销、储存、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为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的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管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供销合作联社等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处理相关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县区、各部门监管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城市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依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以及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条例受理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确定运输路线,并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市区“禁行路段通行证”,对各城区执行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和时间的规定进行监督;受理燃放焰火申请,核发《烟花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或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监管,凭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无照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审查。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或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查处。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数量与布点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超过8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通过招标确定。经招标确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禁止批发经营单位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条件、规范经营、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认真做好零售经营点的布点审批工作,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数量,并将零售经营点规划、布点和安全审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规划、布点工作由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限放区内可燃放的点附近,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审批一定数量的、许可经营期限较短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以方便市民燃放时购买。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四)规范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配送

1.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配送工作。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负责向辖区内合法的零售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同时要与零售经营者签订销售剩余烟花爆竹回收协议,明确回收义务和价格。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采购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留存2年备查,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的产品必须加贴专用箱体封签并对每个小包装加贴防伪标签,各批发经营企业的封签和防伪标签必须送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无封签和防伪标签或未经备案的一律按非法产品论处。

2.辖区内无批发经营单位或品种不齐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以从辖区外属本市的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并由批发经营单位负责配送。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期满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由售出的批发经营单位按照协议回收。

(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加强对获准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以及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

四、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和种类规定

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市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种类作出如下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的规定:

1.限制燃放区域:由鹧鸪江路口—北鹊路—胜利西路—双冲桥—潭中西路—柳太路—革新路—城站路—新风路—柳邕路—航岭路—南环路—南环东路—鸡喇路—燎原路—西江路—学院路—东环路—胜利东路—跃进路—鹧鸪江路口环线构成的区域以及环线外200米所构成区域。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燃放点,市民可在燃放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点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商店、仓库以及柳江河面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8时至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燃放品种的规定

在允许燃放区域、时间内,可以燃放下列级别(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产品分级与药量”的规定划分)的品种:

产品分级

产品分类

C、D级

喷花类

C级

组合烟花

C级

爆竹类(限卷炮、排炮)

C、D级

造型玩具类

C级

升空类

D级

线香类

除上表所列级别、品种的烟花爆竹外,严禁个人燃放其他级别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有关单位确定本辖区限制燃放区内的燃放点,报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在燃放点,各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有关单位设立包含允许燃放的范围与时间、监管单位及职责、监管人员、举报电话等内容的标志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要设置适当的“禁止燃放”警示牌。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燃放点应远离下列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安全范围内;

3.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重大危险源安全区域内,各类仓库、停车场;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档案馆、图书馆;

6.山林、苗圃、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影剧院、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市场、体育馆、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业步行街;、

8.公园及大专院校教学区、工矿企业生产区;、

9.市区内所有桥梁上及柳江河水面、柳江两岸河边及沿江路面、防洪堤。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执法、交通、供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劣质产品、超量储存、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旅客进站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劝阻无效、特别是已造成或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举报。各县区各部门接到举报,要及时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分级报告、处置制度。

(五)各县、区政府、各级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春节期间要安排领导值班,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治安、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伤亡、损失情况,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意义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市民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市倡导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新风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避免发生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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