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后各城区社会管理事务交接时间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后各城区社会管理事务交接时间的通知

南府发〔2005〕23号

各城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函〔2004〕79号批复和桂政发〔2005〕6号通知,我市进行了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行政区划调整后各城区社会管理事务交接时间确定如下:

1、各城区按属地管理原则交接被调整的社区(村)、单位(含城区管辖的学校),交接时间为2005年4月1日;

2、各城区计生、公安工作交接时间为2005年4月1日;

3、各城区市政道路设施管理权交接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

4、各城区财政、税收工作交接时间为2005年6月1日;

请各城区、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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