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政〔2006〕文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发〔2006〕6号),以及全省2006年度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抓好村(居)换届选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动实践。村(居)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村(居)委会成员,这一过程既能让村居群众得到民主实践锻炼,维护和发展自身的民主权利,又能将受群众拥护的好带头人选进村(居)委会。依法实施并保障完成这一过程,有助于调动村(居)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抓好村(居)换届选举,是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冀中心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村(居)委会代表村(居)群众发挥自治组织的功能,依法行使自治权力,引导和带领村居群众发展经济,兴办社会事业,调处民间矛盾纠纷,是党和政府同基层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依法进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不断加强村(居)委会建设,将有力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冀中心城市建设步伐。

(三)抓好村(居)换届选举,是促进城乡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必须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抓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好领导班子,既是民主选举的主要内容,又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事关城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今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充分保障村(居)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人才选进村(居)委会,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保证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的健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冀中心城市建设。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紧紧依靠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村(居)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选举中把握正确方向,引领选举依法、合规顺利开展。要积极宣传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和村(居)委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引导村(居)民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热心为民、群众公认、有能力、会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并引导村(居)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选准符合条件的人选。要通过法定程序让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进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委会工作。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居)党组织领导成员和普通党员积极参加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选举。要依法监督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严谨地做好选举工作。要带头抵制、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二)扩大基层民主。凡是深入宣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民意的地方,民气就顺,民心就齐,民风就正,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就高,选举的结果就好;凡是搞独断专行、以少数人意见取代民意,或群众工作不到位,发扬民主不充分、简单走过场的地方,选举质量就不高,群众也就不满意,甚至还会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因此,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欢迎不欢迎、拥护不拥护作为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和保障村(居)民的推选权、提名权、投票权和监督权。在选举前,各地应组织好对村级财务的任期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审计和民主评议结果要在换届选举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先审计再换届,未经审计的不能急于换届。

(三)严格依法办事。要保证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的高度统一,提高选举工作质量。一要严格依法指导、组织选举,把选举的各个具体步骤、具体环节全部纳入规范的轨道,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律赋予村(居)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疏漏。选举指导组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到加强党的领导、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二要依法纠正、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在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居)委会成员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要做好移交工作。在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居)委会应及时向新当选的村(居)委会移交印章,并于1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各项移交事宜。对拖延不移交或移交不完整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给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督促移交。四要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选举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认真贯彻信访条例,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杜绝上推下卸、敷衍了事、人为激化矛盾等现象。

三、规范程序,依法选举,切实保障村(居)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一)规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程序,确保村(居)民的推选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是村(居)委会选举最直接的组织机构,其成员产生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成败的关键。要做好指导工作,先由村民或者村(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名,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把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选举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拟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不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因此造成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举工作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选举指导组主持选举工作。

(二)规范选民登记程序,确保村(居)民的选举权。选民登记工作直接关系到选民的民主权利,关系到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在调查、摸底、核实的基础上,采取设立登记站或者登记员上门入户登记的方式,认真进行选民资格的确认和登记,不能错登、重登、漏登。对有特殊情况的村(居)民需在本村(居)登记的,村民的资格认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的资格认定由县(市、区)选举指导组决定。村委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社区居委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村(居)民对选民名单提出意见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调查核实,正确的要及时采纳。对已确认资格的选民,要发给选民证。选民登记日一旦确定,应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知外出的选民回村(居)参加选举,提高参选率。

(三)规范候选人产生程序,确保村(居)民的提名权。要引导选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居)民提名,也不能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为确保候选人的质量,要加大对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的宣传力度,在提名候选人时充分做好引导工作,真正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后必须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张榜公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实际,组织候选人与村(居)民见面,介绍治村(居)设想,回答村(居)民提出的问题。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规定的差额数时,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代表参加的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以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方式进行换届选举。

(四)规范投票选举程序,确保村(居)民的投票权。投票选举是选民行使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法律性、程序性、技术性很强。投票选举前,必须认真核实本届选民数,公布投票的时间、地点,制作好选票和票箱,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要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到投票站投票。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划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要坚持“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的原则。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确定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时,要按规定以老、弱、病、残行走不便为衡量标准,并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并公布,以保证公正性。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选举任务

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06年9月底以前全部结束。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部门配合。县、乡两级要分别成立村(居)委会选举指导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同级民政部门,并按规定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必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要求和法律规定保障村(居)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民政、公安、监察、司法和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组织、宣传等部门,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培训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工作,尤其要注重对各级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培训可采取集中办班和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工作既要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又要有针对性、力求实效。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亲自辅导,抓好学习培训的统筹安排和督促落实,确保学习培训时间、内容、人员、质量的落实。特别是《福建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个法规刚刚修订颁布,有许多内容是新的,要逐条学习,认真研究。要通过学习培训,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把握选举工作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应对处理各种问题的办法,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指导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村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指导面上的工作。对情况复杂、管理薄弱的村,尤其是对历年来换届选举重点村、难点村,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选举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干部挂点包村,理顺关系,化解矛盾,不拖后腿。

(三)广泛宣传发动,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各地要利用多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选民民主法制观念,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有效地引导选民珍惜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使选民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坚实的群众基础。在选举准备、动员部署阶段,要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以及中办发[2002]14号文件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同时把宣传重点放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上,使选民迅速熟练掌握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了解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使他们不但明白“是什么”,还懂得“怎么做”,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从而增强村民参政议政的意识,为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五、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和验收总结工作

村(居)委会换届后,各县(市、区)和乡镇选举指导组要积极指导各村(居)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村(居)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要完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居)民民主决策制度。要注重完善村规民约和村(居)民自治章程,使之成为民主管理的手段。要健全村(居)务公开和村(居)民评议干部制度,促进村(居)委会的自身建设。要对新任村(居)委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统计报表,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要开展检查验收活动,总结评比,交流选举工作经验。省、市都将对换届选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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