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平安委[2007]13号)要求,市安监局等15家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制订了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每周上报市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督促本系统各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每月20日前将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联系电话:2218619

传真:221862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在市属企业和重点部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为依据;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的,牢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措施、集中整治、务求实效、确保市属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市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法人的安全主体地位,切实解决企业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并运用安全评价手段,开展综合整治,以建立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危险源分级管理、安全投入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全部市属企业,特别是易燃易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1、安排部署阶段

7月15日之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制定方案、部署动员,市属企业应将方案报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办公室。

2、企业自查与整改阶段

8月底之前,市属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领导带头,全员参与,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档案,保证治理资金到位,明确专人负责。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加强监控,采取得力措施,必须限期整改,市属各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工作总结,务在8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办公室。

3、督促检查阶段

从9月初开始,市国资委将配合安监、公安、消防、技监、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总结阶段

10月份,国资委将会同市安监部门,对市属企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5、“回头看”阶段

为巩固市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国资委将在第四季度再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以确保市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五、工作要求

1、市属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保证经费。

2、企业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组织,明确人员,严格制度,认真检查,不留死角。

3、针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要建立登记制度、规范内容、表格明晰,突出重点、一丝不苟,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要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4、企业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做到部门联动,广泛发动职工,查找事故隐患,确保广大职工生命和国有财产的安全。

5、企业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质量和效益,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

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98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7]114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立即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机构设置

成立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喜成(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苗发林(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天成(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红亮(市安监局纪检书记)

成员:李怀彦(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李中喜(市安监局监管四科科长)

王银正(市安监局协调科科长)

陈占先(市安监局监管二科科长)

刘海(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

杨峰(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王子健(市安监局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主任)

郭林涛(市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主任)

赵彦阁(市安监局执法大队队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打击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彻底取缔地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排查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库存经营)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及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做到分级管理,责任到位,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非煤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最终实现SHE(安全、健康、环保)工作目标。

三、治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本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点如下:

(1)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矿,井下要以顶板、提升、运输、排水、通风、防火、采空区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地面要以尾矿库(坝)、火药库等为重点;露天矿山以开采边坡、爆破、铲装等为重点;(2)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企业以“三同时”执行情况、熔炉、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等为重点;(3)危险化学品:以生产场地、生产装置、储存设备、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测和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危及操作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为重点;(4)烟花爆竹:以打击地下非法生产、储存仓库超量储存、库址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及由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

四、实施步骤

本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组织认识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98号)精神、省局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县区实际,于5月31日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落实方案,并尽快传达贯彻到乡(街道办)、村及各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6月1日至6月10日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印发的《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认真总结本单位和其它同类单位曾发生过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自查自纠,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单位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所属安监部门。

(三)县(区)普查排查。6月11日至7月11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成立由相关业务科室及局执法大队组成的专项治理执法队对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普查排查,排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查既发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到位。同时,该阶段市安监局要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市局重点抽查。7月12日至8月1日。届时,市安监局将成立由相关科室及局执法大队组成的专项治理执法队对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落实情况,排查出的隐患整改到位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监控及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同时,要检查各县(市)区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开展情况,尤其对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打击情况。同时,对违法生产经营及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统计上报。8月2日至8月5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辖区内普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一汇总。对未彻底整改的重大以上事故隐患于8月5日前上报市安监局。(重大、特大隐患分类填报,特大事故隐患按附件1、2内容认定),并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六)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为巩固此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生产经经营单位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本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逐单位仔细排查,逐项目认真检查。对排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挂牌督办、限期完成”的原则,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实施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制度,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大投入,认真采取治本措施,彻底消除,不留后患和死角。

(三)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安监部门要与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电力、供销等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因失职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无法整改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四)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相结合,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申报工作。按照省、市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在8月5日前向市安监局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申报工作。

(五)各县(市)区安监局于5月底前制定出本县(市)区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落实方案;并于每月8日、18日、28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上报市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联系电话:0375—2218619

传真:0375—2218627

平顶山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煤安〔2007〕3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平顶山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领导,市煤炭局成立平顶山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举峰

副组长:刘臣、陈瑞和、张西志、张封文

成员:常志华、刘春民、秦航伟、张红志、马红伟、

郭宝坤、梅殿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常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切实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降低零打碎敲事故,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实施步骤

本次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市、区)煤炭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责任到人,并于6月10日前报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全市地方煤矿要围绕停产(工)整顿矿井复产(工)验收审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特殊作业措施落实、证件手续、现场反“三违”、超能力控制、未经审批违法违规生产等内容,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检查要覆盖所有采掘头面、生产系统和设备设施,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全部登记建档,并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采区、采掘头面和设备,必须实施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施工。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县(市、区)煤炭局安排专人,全面监管到位。

(三)监督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煤炭局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以书面材料报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煤炭局对各县(市、区)煤炭局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巡回督导和抽查,并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井下,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严防图形式、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边远采掘头面和系统,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对所辖煤矿的督促指导,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加大投入,加大整改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煤矿企业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广泛发动群众,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煤矿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积极主动整改隐患,防患于未然。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尽快消除当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源头管理,探索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单位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严防走过场。各单位要对举报的煤矿事故隐患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普及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平顶山市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治理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2、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杜绝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高处坠落和坍塌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翟振河(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张高产(市建委建筑与监理企业科长),刘石(市建设工程安监站站长);成员由市建设工程安监站有关工作人员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刘石担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内容为预防各类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和坍塌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为:临边、洞口坠落,脚手架、工作台坠落,高处作业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塔吊倒塌、坍塌事故的重点为:基坑(槽)、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高支撑模板坍塌,起重设备安拆和使用坍塌、倒塌等;以及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

四、工作措施

1、预防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基本措施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2)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安全防护设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5)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需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模板工程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绑扎钢筋、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7)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应做到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

(8)要严格按照国家《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的监督管理。

(9)建筑起重设备安拆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安装和拆卸。各种限位和安全装置要求灵敏可靠,并经验收合格。

(10)使用高处作业吊篮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吊篮。

(1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设备。起重设备安装和拆卸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安拆方案进行施工。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预防坍塌基本措施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按要求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深基坑(槽)、高切坡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须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2)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各类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槽)开挖后,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

(5)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材料作支撑架。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形成整体。

(6)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须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7)卸料平台、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严格防止超载。

(8)临时建筑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施工单位要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施工围墙外侧应设置警示标志。

(9)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组装后经验收合格,方能使用。对搭设在空旷、山脚等处的活动房要采取防风、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10)雨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11)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购买、租用的钢管和扣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和检测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五、工作步骤

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和坍塌事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部署、实施、检查、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6月10日前)

各县(市)、石龙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机构,结合各自实际,针对薄弱环节,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研究制定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充分做好动员和部署。

2、实施阶段(9月15日前)

以企业和项目部为单位,从安全保证体系运行、贯彻执行法规标准、规范作业人员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自查,仔细查找工作缺陷和管理漏洞,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增强企业和项目部预防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和坍塌事故的能力。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扎实实的进行。

3、检查阶段(10月底前)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督查和抽查,对安全整治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部依法严肃处理,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人员安全考核证书;对整治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坍塌等重大事故的,给以严肃查处。

4、总结阶段(11月底前)

11月15日前,各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内容和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11月下旬,市建委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依法整治。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目标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进行考核。对领导不力、工作不深入,甚至走过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要严格落实国家规范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住不放,定责任人、定时限、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要严明纪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现场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与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结合起来;与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防护水平结合起来;与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真正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抓深、做实、做细。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大力表彰和鼓励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施工现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隐患较多不及时整改,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和施工现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请各县(市)、石龙区建设局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开展勘查项目和非煤矿山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明电[2007]98号)明电、市政府办公室(平政办明电[2007]80号)明电精神,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近期开展小煤矿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从6月20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勘查项目和甲类非煤矿产采矿权为重点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在认真组织对本地区小煤矿违法开采专项整治活动基础上,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非煤矿山开展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这次开展的专项活动,要组织专门力量,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明确分工和责任,狠抓落实,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认真解决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有效防范和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二、全面排查勘查项目探矿权和非煤矿山采矿权设置、管理情况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要对辖区内所有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和非煤矿山的采矿权设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矿审核勘查实施方案、阶段勘查成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并对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清理排查。

三、对非煤矿山开采和勘查项目勘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非煤矿产采矿权进行逐矿逐井(坑)全面实测检查。

(一)对所有非煤矿产矿山采场井口(坑口)坐标必须精确定位,井深(采坑深)、井采主要巷道和露天开采区域都要实测核实。

(二)对所有探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实测检查,实施执法监督。

(三)现场督查和实测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根据本次定位和核实的井口(坑口)坐标、井(坑)深和检查资料绘制采掘(勘探)工程平面图,并组织有关人员逐矿审核:非煤矿山井口(坑口)是否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井(坑)深和实际开展现状是否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际开采矿种与批准开采的矿种是否相同,探矿权人实际勘查工程及工作点与勘查实施方案是否相符等,对每个矿业权人进行执法都必须检查后对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结论。

(四)分区域制作探矿权现状分布图和非煤矿产采矿权现状分布图,详细标注其基本情况。

四、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严厉查处其他各类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要加强巡查,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发现无证勘查开采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

五、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或勘察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勘探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六、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务必于8月10日前完成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探矿权和非煤矿产采矿权现状分布图于8月15日之前上报市局。

平顶山市教育局

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属各学校,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和市委宣传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平安监管[2007]58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现将具体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各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彻底解决各单位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排查治理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重特大故发生,确保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电话:2629805传真:2629806。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学校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5日—20日,准备及宣传发动阶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据通知精神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并于6月1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安全保卫科;

第二阶段6月15日—7月5日,安全隐患排查阶段;

第三阶段7月5日—7月15日,安全隐患整改阶段;

第四阶段7月15日—20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结及上报阶段,迎接国家和省、市的督查工作。

2.“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2007年6月1日—30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2.开展这次专项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和市政府近段开展的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凡涉及师生安全的都要排查整治,尤其是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各项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和安全设施要加大排查力度,遏制交通事故、火灾、拥挤踩踏、触电、坍塌、中毒等事故发生。

3.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对本单位不能够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4.“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学校要在校门口悬挂宣传横幅,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营造宣传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5.各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果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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