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法制局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法制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法制局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法〔200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多数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参加“四法”(即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法,下同)培训并申领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一些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职能、人员等发生了变化;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已启用新版,旧版《行政执法证》在今年年底前将公告停止使用。因此,我市的行政执法人员急需申领或者换发新版《行政执法证》。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的发放范围

(一)本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受行政机关依法(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

(四)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经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人员。

中央、省驻汕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如需通过市法制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在执法岗位上直接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在编(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可以是企业编制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是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行政机关的申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有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规定,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参加“四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领取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培训合格证。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队伍,以及由其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由该工作部门初审、汇总并统一向市法制局申报。

(二)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队伍,以及受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由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初审、汇总并统一向市法制局申报。

(三)各区县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参照上述办法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申报,由该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市法制局。

(四)市法制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证》申领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申领。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主文及附件

每个申领单位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申领《行政执法证》主文——《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函》(按附件1的格式制作)。

主文要附送三个部分的附件,包括:

1、《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下称《名单》,表模见附件2)。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还需附送其任职批准文件。

《名单》用Excel(电子表格)程序制作,并需附送录存该《名单》的3.5英寸软盘1个。具体制作办法为:(1)启动Excel程序,在不对行高和列宽作任何调整、不加边框的情况下,按附件2表模所列项目据实录入执法人员相关资料,其中,“编号”和“有效期”两栏空白,“出生年月”栏输入格式为“19XX年X(或1X)月”(如1960年5月、1960年11月等),“发证机关”栏统一输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旧证号码”栏输入换发证人员原执法证号码,“合格证号”栏输入新办证人员“四法”培训合格证号码。(2)资料录入完成、校对无误后存盘,并“另存为”3.5英寸软盘后将软盘取出。(3)对保存在本机硬盘的《名单》作适当的格式和页面设置并加上边框后,用A4白纸打印。

2、申领单位的执法依据。申领单位要附送作为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复印件,并对具体的条、款、项予以标明。

3、申领单位“三定”方案(复印件),没有“三定”方案的可以提供该单位成立的其他批准文件以及人员编制批准文件(复印件)。

除此之外,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还必须附送委托执法的依据和《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执法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权限、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具体格式见附件3。

(二)每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须交两张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由申领单位将相片按《名单》的人员次序用A4白纸集中张贴(张贴式样见附件4,每页最多张贴16人相片,每人1张),相片下方注明姓名。按国务院规定可以着装的单位的执法人员,其办证相片应为着装免冠彩色照片。除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统一着装的部门、行业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者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的相片一律不得穿着制服。

以上申领资料除3.5英寸软盘外,均为一式两份。

五、换发新证和旧证的处理

(一)鉴于《行政执法证》已启用新版,今年年底前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停止使用旧版《行政执法证》事宜进行公告,故我市持有旧版《行政执法证》、且仍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需凭旧证换发新版《行政执法证》。换发视同新办,同样按上述有关要求上报申领资料、重新办理申领手续(可与新领证人员合并办理)。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停止使用过有效期的旧版《行政执法证》,对旧版《行政执法证》进行回收、注销,把旧证集中后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便逐级转送省政府法制办处理。

(三)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要求在当地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法制局。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细致做好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工作。各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完整提交申领资料,尤其要注意不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的申领资料,要予以退回,不要随意转报,避免成为单纯的“中转站”。

(二)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市法制局将对我市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迎接省政府法制办11月中旬进行的抽查。为此,请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市府直属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清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18日前报市法制局。清查的重点内容为《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包括申领单位、证件数量、证件的有效期限等情况)、使用、年审和管理情况等,并研究提出《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的经验、建议和要求。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再申领《行政执法证》,可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执法督察证发放办法》(见附件5)申领督察证。

(四)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与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联系电话:8988673,联系人:林耿宇、赵文辉)。

附件:1、《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函》样式

2、《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样式

3、《行政执法委托书》样式

4、相片张贴样式

5、《广东省人民政府执法督察证发放办法》

主题词:司法法制执法证件通知

汕头市法制局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5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发放办法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以下简称督察证)是本省保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法制监督和行执法监督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察证的制度和对督察证审核、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申领督察证的人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政府领导)。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能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须经《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领督察证。

第五条申领督察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需申领督察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领;

(二)县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需申领督察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领;

(三)如实填写申领督察证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发证机关应对申领督察证的人员进行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督察证的管理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执行;申领督察证的审核呈批办法按照《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呈批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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