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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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政发[2006]17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3号)精神及《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将我市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6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上述提前退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5年11月底开始至2006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6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各县市区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的具体时间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另行通知。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6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坚持依法安置,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服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一)坚持安置原则。1、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边接收、边安置,由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予以妥善安置。2、其他需要统筹安置的对象,由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按计划安置就业。中央、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任务,按省政府的计划执行。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按省政府192号令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等重点对象实行优先照顾和重点安置。
(二)提倡自谋职业。进一步规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和补助标准,加快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开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帮助他们掌握专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安置保障金专户,并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向未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统筹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筹征收,其它单位由工商、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使自谋职业工作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严肃安置纪律。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非政策允许不得跨区域安置。十堰市城区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安置办负责安置。其他安置对象由征集入伍时所在地政府接收安置。属市安置办负责安置的对象,按照包干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系统或单位在本部门(系统)中安置。按政策包干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士官),所需编制由责任单位上报市安置办汇总,统一报市编委会研究解决;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的重点安置对象,由市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统筹安置;因工作需要单位同意接收安置的其他退役士兵(士官),经市编委同意后,由接收单位上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考试(考核)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市编办根据市编委的意见下达责任单位编制计划,责任单位凭编制计划、《安置介绍信》安置就业。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非组织原因跨年度未安置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四)落实相关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四个坚决”。除按期完成本年度工作外,要加快进度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和居民身份证,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经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凭《安置介绍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对责任单位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士兵的,要报当地安置部门备案,退役士兵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领取一次性补助领款单复印件,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申请办理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市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和使用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帮助。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安置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安置进度缓慢,工作不力,以及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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