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用户安全、方便使用邮政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通邮条件

第二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在其办公楼地面层设邮件收发室,配备专(兼)职收发人员。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或一个院内的,应协商设立统一的邮件接收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部门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规定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条:新建的企、事业单位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单位更名、迁址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改寄新地址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居民住宅楼的每一单元地面层,应安装有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有信报箱间(群)。

第五条:居住平房的居民,经有关部门正式命名且编制有门牌号码,并在固定位置设信报箱。

第三章妥投方式

第六条设有收发室的单位,邮政部门一律将邮件、报刊投到收发室,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统一签收后分发到用户。

第七条高层楼房、住宅小区已在地面层安装信报箱的(一户一箱),邮政部门按箱投递到户。

第八条编制有正式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平房用户,邮政部门按址按箱分别投递到户。

第九条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到就近的邮政局(所)办理信箱租用,自取邮件、报刊。

第四章办理通邮程序

第十条凡是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向邮政局提出实行按址妥投邮件、报刊申请。

第十一条邮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地勘察,符合通邮条件的,同用户签订妥投协议,一周内负责按址投递邮件、报刊。

第五章收发室和信报箱的建设

第十二条收发室须设在地面层,便于邮运车辆通行和邮件投递。

收发室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为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报箱。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收发室、职工住宅楼房的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建设;商品房住宅区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设计、建设信报箱。

第十四条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亦可委托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六章收发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发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和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收发人员进行邮政法律常识和邮政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收发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十堰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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