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3-0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24号 各区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创优”工作,规范夜景照明管理,对我市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进行统一管理。城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假日、重要节日和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四个等级开闭和管理。
一、城市夜景照明内容
(一)城市桥梁、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照明;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照明;
(三)标志性建(构)筑物照明。
二、开闭灯时间管理
(一)开灯时间与路灯同步。
(二)闭灯时间管理:
1.平日夜景照明的闭灯时间夏季(5月初至9月底)不得早于22:00点,冬季(10月初至次年4月底)不得早于21:00点;
2.一般假日是指每周星期六、星期日,闭灯时间要分别比冬、夏季平日闭灯时间延长一个小时;
3.重要节日是指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元旦等,规定放假的前一天和放假期间开放,闭灯时间要分别比冬、夏季平日闭灯时间延长两个小时;
4.全市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与重要节日时间相同,或按市政府要求开闭管理。
三、要求
(一)城市夜景照明是我市“创优”的重要工作,所有亮化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开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时开时关、迟开早关;
(二)未按要求开闭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多次通知拒不整改的,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影响我市“五城联创”工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城市亮化是我市“五城联创”的一项重要工作,将作为各单位评选文明单位及全市性各项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二OO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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