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05〕18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代表作名录的意义

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基础。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巴楚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市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或失传。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弘扬我市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促进宜昌国内、国际文化交流,推动宜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申报市级代表作名录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二)推荐申报的项目应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符合上述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三、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程序: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筛选、论证后的项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文化局。

(二)评审办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文化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推荐;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对推荐项目进行审议并公示;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四、申报评审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筛选、评审等工作,采取专家推荐与地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依靠专家,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各县市区要在9月底前将推荐的项目上报市文化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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