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07年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2007年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惠府办〔2007〕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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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2007年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7年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2007年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危害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的现状,特制定2007年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控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有效预防职业病,保障广大工人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惠州”、“平安惠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使我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逐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更加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使劳动者懂得其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用人单位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在专项整治中,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黄仕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谢端副市长
李选民副市长
成员:林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茂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佛昌市安监局局长
邓光华市卫生局局长
梁苏猷市安监局副局长
邝文市卫生局副局长
蔡榕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骆紫萍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志康市总工会副主席
郭送妹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文辉市经贸局副局长
廖庆华市发改局副局长
陈伟平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杨达生市质监局副局长
刁国强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黄辉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瞿鸿鹰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刘庆荣市疾控中心主任
彭建明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和发布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及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市卫生局邝文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谢炳辉、市卫生局黄火贵、市卫生监督所王刚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四、整治内容
对我市辖区内的电池、电子、化工、电镀、工艺品加工(含宝石)、五金灯饰、箱包鞋业、水泥、石化等存在较大职业病危害和安全隐患的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
(二)企业必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注册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必须对存在危害产品的生产场所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各项技术指标、职业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三)企业必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管理义务,健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并对存在危险及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设置规范的中文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企业必须做到生产车间功能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设施、冲洗设备),必须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劳保用品(如防毒、防尘口罩)。
(五)化工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成分及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并规范容器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含品名、成分、警示标识、注意事项、厂名、详细地址、电话、批号等)。
(六)各企业对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原、辅料进行检查,对品名、成分不明及标签不规范的,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规范的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禁止使用容器外包装无规范中文标签的化学品和其他产品。
(七)企业必须对从事危险及危害作业的员工,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八)企业必须对上岗前的工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后果的告知和培训,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医保、工伤等保险。
(九)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收缴封存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份)。
1.各级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认真部署开展“职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于8月3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级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召开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会议,对相关企业法人代表、职业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分行业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召集,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份)。
1.各级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企业依照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内部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措施进行自查,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2.各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自查表》、《企业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情况自查表》、《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自查表》认真自查,如实填写。上述自查表务必于9月20日前填报各地卫生监督所。各地卫生监督所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整理汇总并填报《惠州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汇总表》、《惠州市企业职业卫生状况检查汇总表》、《惠州市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于9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将情况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份)。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会同卫生、经贸、公安、质监、劳动保障、工商、环保、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对安全生产隐患较大、职业危害得不到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工作(整改意见必须注明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超过15天)不落实的企业重点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立案申请需于检查后3天内递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无照无证,经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依法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专项整治时间安排,市本级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陈江片区的检查,10月25日前完成对仲恺片区的检查,10月底前完成对小金口片区的检查,11月中旬完成对大亚湾片区和市内的检查。各县、区11月中旬前完成对所辖地区的检查。
(四)抽查验收与评估总结阶段(11月份)。
1.各级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市卫生监督所将《惠州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整治考核验收表》于12月1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下旬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职业卫生安全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负责,会同卫生、发改、经贸、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实施,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具体职责如下:
1.市安监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市卫生局: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业病防治、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化学品毒性鉴定、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监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职业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和指导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市劳动保障局: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重点检查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中职业危害告知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4.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如实向市卫生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用人单位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市发改局: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严格把关,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须有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6.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通知市卫生局参加会审。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的,不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并负责告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手续。
7.市质监局: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8.市工商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在册企业名册,通知辖区内企业参加整治动员会,协助查处未经许可的生产企业。
9.市环保局: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应急监测。
10.市公安局: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11.市总工会: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职业卫生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阶段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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