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做好我市乡镇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做好我市乡镇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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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府办[2004]76号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做好我市乡镇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做好我市乡镇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我市乡镇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交通局)
为做好我市乡镇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04]24号)的要求和市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安全、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和措施,精心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二、思想认识
要切实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镇区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和“十项民心工程”的部署,坚持经济建设与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一起抓,认真做好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努力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清查管理
要全面开展乡村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各镇区要组织力量,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对辖区内乡村桥梁进行普查登记并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排查清理,逐一登记建档,提出整治措施,集中力量抓好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四、沟通协调
为做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镇区要专门指定1-2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络员,负责与市交通局联络,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向市交通局反映。
五、工作要求
(一)对辖区的桥梁要逐一造册登记、建档,加强管理。
(二)对使用时间长、车辆可以绕道行驶的桥梁,如为了方便群众出行确需保留,则要采取收窄桥梁出入口等措施,只准行人通过。
(三)危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经加固维修,通过市交通工程质监部门质量技术检测、明确通行条件后并树立警示标志后,可限载通行。
(四)没有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不大的旧桥,要坚决清拆。
(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今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完成整治80%以上。
(六)各镇区要于2004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填妥的《东莞市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表)上报市交通局(联系人:林志均,电话/传真:2201005),由市交通局汇总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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