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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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