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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