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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民)复〔1985〕14号 |
|---|---|
| 颁布日期:1985-02-24 | 失效日期:1996-04-17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民)复〔1985〕14号
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
托该院办理。
198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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