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民)复〔1985〕14号
颁布日期:1985-02-24失效日期:1996-04-17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民)复〔1985〕14号

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

托该院办理。

198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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