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6-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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