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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6-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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