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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
| 颁布单位:财政部 | 文号:公告2009年第122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
公告2009年第12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30%,2009年11月3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日发行结束,12月4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日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通知。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59年11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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