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2期全国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创新社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2期全国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创新社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有关民族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国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社会管理方式创新、推动民族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5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4号)和《国家民委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民办发〔2015〕21)要求,决定举办第2期全国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创新社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主要内容

围绕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学习民族宗教领域的社会管理、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多民族社区社会工作实务等内容,主要采取专题讲座、现场教学、研讨交流等方式进行。

二、研修人员及选派要求

参加研修班的学员由省(区、市)民(宗)委(厅、局)和有关民族院校选派,须为民族宗教领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须为处级干部,研究人员须具备高级职称。参加过第1期培训的学员不再安排参加本期培训。

三、时间和地点

2015年11月23日至27日在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央民族大学,北京)举办,11月22日报到,11月28日返程。

报到地点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院内翠园大厦(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中央民族大学西门向南200米)。

四、其他事项

(一)请研修人员围绕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或社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等专题,撰写一篇研修论文或心得体会,于研修班结束前提交。

(二)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后,经考核合格,由基地颁发结业证书,记录相应培训学时。有关鉴定寄回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三)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国家民委承担学员在京培训期间培训费和食宿费。报到时请交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四)请各省(区、市)民(宗)委(厅、局)、有关民族院校做好研修人员选派工作,填写报名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11月6日前传真到中央民族大学。

联系人:戴文红、韩丹

电话:010—68932463

传真:010—68932463

信箱:[email protected]

宾馆电话:010—68706140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1.学员名额分配表

2.学员报名登记表

3.学员报名回执表

http://www.seac.gov.cn/art/2015/10/23/art_144_240463.html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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