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九期全国民委系统政法处长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九期全国民委系统政法处长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副省级省会城市民(宗)委(厅、局),藏区自治州及边境自治州、部分武陵山片区范围内地(市、州)民(宗)委(局):

根据《国家民委2013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定于2013年4月举办“第九期全国民委系统政法处长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4月21日至4月27日(4月21日报到,4月28日离会)。

地点:北京中央民族干部学院。

二、培训目的、内容及方式

培训紧密结合依法行政和民族工作中心任务,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为基本内容,重点课程包括行政法学、法治政府建设、民族法制理论与实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公务员领导能力建设等。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民委系统法制工作者依法行政素质、法治意识和理论素养,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培训班主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和专题讨论等方式,集中培训与座谈研讨相结合。

三、培训对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副省级省会城市民委政法处负责同志;部分武陵山片区范围内地(市、州)民委负责同志;藏区自治州及边境自治州民委负责同志,各1人。共约60人。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将报名表于4月10日前发至我委政策法规司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培训期间,培训班拟就涉藏、武陵山片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民族政法工作进行专题研讨,请学员围绕本地实际和工作任务准备相关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作发言准备。

(三)请于2013年4月21日17:00前到中央民族干部学院1号楼前台报到。

(四)报到时请学员每人交2寸免冠近照2张。

(五)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由国家民委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联系人: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熊磊熊芳亮

联系电话:010-6650871666508737(传真)

附件:1.全国民委系统政法处长培训班报名表

2.中央民族干部学院联系电话及交通图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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