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授予华侨大学等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授予华侨大学等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批复

教师函[2012]9号

河南、湖南、陕西省教育厅,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根据有关单位的申报意见,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经研究,同意授予华侨大学、陕西科技大学教授评审权,授予湖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乡医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副教授评审权,可审定的学科名单附后。其余暂不具备评审教授条件的学科,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一、华侨大学有权评审以下8个学科的教授:

1.材料科学与工程2.化学工程与技术

3.机械工程4.土木工程

5.应用经济学6.工商管理

7.政治学8.哲学

二、陕西科技大学有权评审以下4个学科的教授:

1.轻工技术与工程2.化学工程与技术

3.材料科学与工程4.机械工程

三、湖南工业大学有权评审以下12个学科的副教授:

1.法学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3.生物医学工程4.机械工程

5.材料科学与工程6.电气工程

7.土木工程8.管理科学与工程

9.工商管理10.戏剧与影视学

11.设计12.外国语言文学

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有权评审以下5个学科的副教授:

1.经济学2.管理学

3.法学4.政治学

5.外国语言文学

五、新乡医学院有权评审以下3个学科的副教授:

1.基础医学2.临床医学

3.生物学

六、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有权评审以下8个学科的副教授:

1.水利工程2.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3.土木工程4.力学

5.机械工程6.管理科学与工程

7.电气工程8.数学

专此批复。

教育部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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