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民函〔2009〕80号
颁布日期:2009-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80号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你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为文化部。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你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你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帐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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