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办非遗函〔2014〕63号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在各地申报基础上,文化部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指导重新认定后的各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为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xls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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