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美国歌手吴大维、韩国歌手米娜及爱尔兰艾纽纳合唱团到河北省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美国歌手吴大维、韩国歌手米娜及爱尔兰艾纽纳合唱团到河北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2〕965号

河北省文化厅:

冀文市函〔2012〕16号、1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石家庄天天大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美国歌手吴大维、韩国歌手米娜,于2012年6月28日到河北省廊坊市;爱尔兰艾纽纳合唱团一行14人,于2012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演出。

此复。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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