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示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的公告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示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的公告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文化部开展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在各地推荐申报的基础上,文化部组织专家对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有关部门及港澳地区推荐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初评。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共490名。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20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反映。

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203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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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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