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美国歌手刘承俊到福建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1〕591号
颁布日期:2011-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美国歌手刘承俊到福建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591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1]5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世纪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让世界充满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邀请韩国歌手蔡妍、美国歌手刘承俊,于2011年4月29日到福建省泉州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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