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的公告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的公告

近年来,由于各地行政区划变更、机构职能调整、文化体制改革发生机构撤并、履责不力等原因,我部已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中,有一部分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其中一些保护单位已经不具备履行保护单位职责的能力和条件,需调整并重新认定。鉴此,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保护单位基本条件、不具备履责能力、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整,并重新认定了保护单位。经过材料初审、专家审议等程序,同意调整并重新认定保护单位333家(见附件)。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联系方式:

异议受理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迎宾楼

邮政编码:100873

联系电话:010-598825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附件:同意调整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http://zwgk.mcprc.gov.cn/auto255/201504/W020150407596851877528.xls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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