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号)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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