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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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政字(2014)71号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作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的签发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6月16日起,全市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式样见附件),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除外)。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死亡证》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死亡证》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死亡病例报告管理模块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二)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非正常死亡交换信息包括法医鉴定书编号、死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年龄、身份证件及相应号码、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意外死亡情况描述、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家属联系地址、法医签名、法医鉴定单位名称等项目。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
(四)加强统计分析。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在中国大陆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不作为统计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密切部门配合。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证书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完善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水平。
自2014年6月16日起,《北京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卫办字〔1992〕第32号)同时停止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市疾控中心联系电话:64407077
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联系电话:83163578
市公安局联系电话:87680101
市民政局联系电话:65395725
附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式样及说明(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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