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闽政〔2013〕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围绕创新有利于厦门市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的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厦门市在辖区内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的交接办法。厦门市要切实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授予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16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附件
授予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16项)
序
号
审批事项名称
部门
下放权限
备注
1
下放乙级规划资质审批权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下放,向省厅备案。
2
下放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权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下放,15日内向省厅备案。
3
审核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获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晋升工资档次
省公务员局
下放
4
审批在厦举办的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
省公务员局
下放。
5
审批举办厦漳泉之间跨行政区域人才交流会
省公务员局
下放。
6
招收外国学生审批
省教育厅
下放。
7
对违法台湾居民遣送出境审批
省公安厅
下放。
待向公安部行文得到批复后执行。
8
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省公路管理局
下放。
9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省公路管理局
下放。
1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
省公路管理局
下放。
11
设置跨越、穿越公路设施
省公路管理局
下放。
12
(1)举办港澳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2)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外国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3)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省文化厅
下放,报省厅备案。
13
邀请台湾文化团体或个人来厦门市进行参访、进修、考察、教学、实习、讲学、培训、研讨等人员交流活动的审批。
省文化厅
下放,报省厅备案。
14
航道工程设计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按立项分级审批。
市级(含漳州市)立项的航道工程项目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省级立项的则初步设计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
15
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国家制定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下,赋予厦门制定辖区内具体标准的权限。
16
国家级旅游景(鼓浪屿万石山)点门票价格
省物价局
由厦门市政府制定鼓浪屿与万石山景区门票价格。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