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做好我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卫生厅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试点城市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鼓励非试点地区积极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各地请于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实施方案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蒋剑0591-87839801雷冬英0591-87824331
传真:0591-8784500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福建省卫生厅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完善我省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升我省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宏观调整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同时,应同步安排和推进康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力争通过2年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防、治、康”相结合,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的康复医疗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构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同时,为扩大试点实施范围,建立我省康复医疗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和制定主要政策措施提供借鉴经验。
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以地市级为单位,在现有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康复医疗资源,通过新建、调整、优化等措施,构建一个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富有效率的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通过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措施,建立患者在不同层级康复医疗机构和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流动机制,总体设计、有序推进。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积极做好试点的组织、准备工作,主动协调发改委、财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为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三是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医疗服务领域,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康复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加强管理、健康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康复医疗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农社〔2010〕102号),把我省已经开展的医院-社区-家庭的康复试点工作,纳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与残联、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辖区内各类康复医疗资源的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建立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1.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作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第一级,应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将康复医学科建设成为能综合应用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一级临床诊疗科室。康复治疗应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干预,建立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关系,确保会诊、转诊渠道通畅,能根据需要选派康复医师和医疗师深入临床科室提供专业指导和开展床旁康复治疗服务,逐步建立康复医学与临床科室的团队工作模式。同时,还应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充分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
2.康复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作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第二级,主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并具备其他疾病的一半诊疗、处置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康复医学科也要积极开展相关伤病的早期临床干预。康复医院要充分发挥专科医院特长,积极开展康复医学科研工作,开展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作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主要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为患者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服务。同时,逐步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纳入现有的居民健康档案。
(二)逐步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在省、市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区域康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一般设区市级原则上可设置1-2所康复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康复医院。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应当独立设置康复医学科,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特别是企事业办医院)、有计划、按步骤整体转型为康复医院或以康复科为主的综合医院,兼顾其他一般性疾病的诊疗、处置和急诊急救功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机构,并预留出空间。
(三)逐步建立通畅的康复患者双向转诊制度。
建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转诊规范和流程,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积极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沟通,逐步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借助不同的支付比例,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康复医疗服务的供给和利用,从制度上规范双向转诊,逐步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康复患者转诊、流动机制。
鼓励大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康复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建立相对固定转诊关系,带动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提高。鼓励建立上下级(或区域内)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对口支援关系,帮助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困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四)加强康复医学教育科研工作,提高康复医学专业的服务能力与水平。
1.提高康复医学专业管理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工作经验和管理理念,逐步提高康复医学的服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2.加强康复医学教育科研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一是应积极与医学院校沟通协作,根据区域康复医疗需求,加大康复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力度,为康复医学科的发展打下基础。二是建立符合康复医学专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各类康复医疗机构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康复技能和水平。三是积极鼓励开展康复医学科学研究,不断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开展康复医学工作。
(五)积极开展康复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参与的积极性,争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试点环境。
三、试点地区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地区:第一批试点地区为福州市、厦门市,鼓励非试点地区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时间安排:2011年9月-2013年9月。
1.启动部署阶段(2011年9月)
省卫生厅制定我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城市和工作内容。各试点城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013年6月)
省卫生厅指导各试点城市按照本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积极组织本辖区的试点工作,逐步构建一个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富有效率的三级康复医疗体系。
3.总结交流阶段(2013年7月-2013年9月)
各试点地区总结本辖区康复医疗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工作总结于2013年7月底前上报至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各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总结我省试点工作经验和成绩,选取好的工作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以进一步扩大我省试点工作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工作的重要性,省卫生厅及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议我省试点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我省试点工作有效实施。成立省级专家指导组,对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评估和监督。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提出本地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目标,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强调体制机制创新,力求有所突破。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行目标化管理,定期评估总结。各试点地区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对各试点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实行目标化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总结,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持续、有序推进。
(三)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积极与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制订有利于康复医学发展的财政、价格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其基本建设、设备设施、人员工资、培训等工作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房屋、设备、人员、经费”四配套,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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