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动态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及时准确评价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省卫生厅制定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哨点县(市、区)根据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哨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于7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农社处。省卫生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培训,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监测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部署安排和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设立监测哨点,定期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业务收支、药物配备使用和医疗费用控制、人员经费收支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动态掌握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正确评价各地工作成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基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客观依据。

二、监测评价指标及来源

(一)监测指标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及人员经费收支情况;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

4.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品种与销售金额。

(二)满意度指标

1.基层医务人员医改满意度;

2.城乡居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

以上监测指标所需数据通过哨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报表以及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等方式获得。

三、实施步骤

1.确定哨点机构。按照城乡结合、兼顾山区、沿海、均衡分布的原则,以全省县(市、区)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计算,每个设区市确定2-3个县(市、区)作为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哨点县(具体见附件1);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的比例,在哨点县内选择10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哨点机构。哨点机构应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并做到分布合理,类别完整,具有代表性(具体哨点分布方案见附件1)。同时,每个哨点机构应协助确定1所本乡镇(街道)内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动态监测运行情况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2.下达监测任务。省卫生厅向哨点县下达监测任务,举办监测工作培训班,对哨点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其熟悉、掌握监测数据填报工作。

3.监测数据报送。各哨点机构按季度填报监测报表(见附件2、3),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监测数据以报表形式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农社处,其中药品配备使用情况需同时从医院信息系统(HIS)中导出原始数据一并上报。

4.监测数据分析。省卫生厅每季度对哨点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四、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内部评价。实行季度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省卫生厅结合日常监管、抽样调查情况,每季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各地通报分析评价结果。每年底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各地监测评价工作考核评比情况,形成年度监测评价报告,在每年的基层卫生与新农合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外部评价。委托专业机构或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意度调查,重点对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进行社会调查,形成专项评价报告。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哨点县及哨点机构要高度重视监测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与职责分工,保证监测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实事求是。各哨点机构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监测内容及指标要求,认真采集相关数据,并按时上报。所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确保监测质量。

3.坚持评改结合。监测评价工作应坚持监测评价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评促改、评改结合、重在改进,推动各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附件:1.福建省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哨点县(市、区)名单和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哨点分布方案

2.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表

3.福建省村卫生所运行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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