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物价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各设区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近期,有关部门在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程度存在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价格政策,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和杜绝不规范的收费现象,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价格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患者提供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应建立费用审查制度,组织财务、审计、医务、护理等部门人员对出院病人费用进行审核,包括未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病人的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清单,重点审核是否“三单相符”。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严禁擅自提高标准、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由医疗机构内设价格管理部门牵头,财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医保、医务、护理、审计和纠风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在院内通报自查结果,督促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三、医疗机构应做好价格投诉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咨询与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信,必须有办结报告或整改措施,按时反馈。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本、价目表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高值耗材以及使用量大的医用耗材等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凡是“除外内容库”没有关联“项目编码”的,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关联收费。

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有关部门要适时对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抽查,督促医疗机构限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检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给予处理。对医疗机构乱收多收的部分,由价格检查部门责令退回患者,无法退回的部分上缴国库,并视情节予以罚款。对乱收费行为严重的,财政部门暂缓拨补卫生经费。对涉及乱收费的责任人和经办人员,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并与其职务任免、职称晋升等挂钩。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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