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治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综治办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综治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公综〔2012〕645号

各市、县(区)综治办、公安局(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综治办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18日

福建省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员是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协管员队伍的配备、经费保障、办公场所落实等情况要纳入各级综治考评。

第四条各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协管员队伍建设的主管部门,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协管员统一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采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出租人、承租人基本情况,并录入到福建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二)督促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工作情况及办理暂(居)住证等相关事宜,督促房屋出租人和用工单位负责人落实承租人信息和用工信息申报及其它相关治安责任;

(三)收集辖区流动人口治安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

(四)协助综治、公安部门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城中村、公共复杂场所、校园周边、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和聚居区进行清理整治;

(五)协助综治、公安部门开展出租房屋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房屋出租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七)完成各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安排协管员从事工作职责以外的工作。

第三章招聘和培训

第六条各地根据本地区上一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按照每500名流动人口或50户出租房屋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协管员。

协管员的招聘由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报设区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社会人才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协管员。

第七条协管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考试、资格审查和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择优录用。

第八条应聘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电脑基本操作。

第九条应聘协管员应出具本人下列证明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应同时出具暂(居)住证;

(二)学历证明;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条新聘用(包括购买服务聘用)的协管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协管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劳动合同原则上3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通过购买服务聘用的协管员,其劳动合同由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

第十二条协管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制度,培训工作由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积极协助。

第十三条协管员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纪律教育,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流动人口社会化采集系统应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协管员人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流动人口的还要保存暂(居)住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格检查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五条协管员工作时间应佩带工作证或上岗证,同时配备便携式信息采集设备。工作证和上岗证由省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式样,由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

第十六条协管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协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能力表现及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十八条考核协管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考核可以分月、季度和年度进行,具体办法由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设区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对协管员进行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协管员辞职,应当提前30天向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二十二条辞退协管员决定,由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一式两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设区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辞退通过购买服务聘用的协管员,还应通知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三条协管员辞职或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协管员的薪金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按月发放。具体标准由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协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有薪假期。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及时发放协管员薪金,不得无故扣发和拖欠。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协管员平时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分。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和发给奖金等,处分分为警告、扣发当月奖金、开除等。给予开除处分的,办理辞退手续后,报设区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报全省县级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协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二)为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三)在工作中有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县级以上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纳并推广应用的;

(四)参与抢险、救灾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有效防止事故及损失,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第二十九条协管员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殉职的,除给予嘉奖和记功外,县级以上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给予经济补助和抚恤;成绩显著者,可以申请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奖励和处分协管员决定应当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式两份,留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设区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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