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龙政综〔2001〕88号)和《龙岩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75号)文件,对降低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个人负担,保障其医疗待遇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根据几年来运行实施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上且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干部;

2、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聘任满一年以上,且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市财政核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

二、调整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原有医疗补助办法标准之上目录内的费用(不含自付部分),95%财政予以补助,5%个人负担。

三、经费来源

财政核拨单位调整待遇所增加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核拨给市医保中心单列开支。

四、市属非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原单位开支。

五、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补助办法。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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