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市直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市直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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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市直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市直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市直公立医院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市直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全市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制定支持市直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市直公立医院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员,市直公立医院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对经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引进的其他医学领军人才,市直公立医院可按规定申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卫生局
二、支持市直公立医院自主公开招聘人员
(二)进一步落实市直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简化人员招聘程序,加大医学类人才引进力度。市公务员局牵头制定《龙岩市市直公立医院中长期(2013~2020)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于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补充。自主招聘单位要规范招聘程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扩大选人范围,优化学缘结构,避免“近亲繁殖”,招聘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公务员局负责指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卫生局
三、创新市直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市直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委编办按照省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重新核定市直公立医院人员和床位编制,市直公立医院应按编制配备人员和床位。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明确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定位,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照财政核补编制进行管理。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推动建立高效的现代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公务员局、卫生局
四、推进市直公立医院分配机制改革,加大财政投入
(四)积极推进市直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尽快实施绩效工资,根据单位上一年业务收入总量、并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健全绩效激励机制,绩效工资总量应与公立医院的医疗量、收入水平、完成政府办医目标任务情况等因素挂钩,保障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在实施规范化的绩效工资改革之前,允许市直公立医院在医疗收支(不含药品收支)有结余的前提下,在职人员奖金提取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公立医院内部的分配制度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实行同工同酬,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财政局、卫生局
(五)完善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投入政策。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所需经费补助,逐步提高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的补助比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市有关部门要优先对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提供快速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根据卫生部和省关于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管理要求,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超标准、超数量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六)认真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1〕370号),进一步完善中医院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加大财政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市中医院加快改革与发展,力争2015年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和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
(七)健全妇女、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前做好妇产、儿科人才的储备工作。加强市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和儿科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市直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局、公务员局、卫生局
(八)设立市级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至2020年,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市级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的装备购置与维护、人员培训及对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补助等。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控制药品、检查检验费用,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适当提高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项目价格,疏导价格结构性矛盾,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通过动态调整、逐步完善,最终合理体现成本和价值。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支持市直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
(十)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市直公立医院应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卫生专项资金,支持市直公立医院引进一批高端拔尖人才、培养一批技术骨干人才、打造一批高级管理人才,其中,市直医院每引进一名博士研究生补助单位10万元,每引进一名同等级医院的主任医师补助单位10万元、科主任以上管理人才补助单位10万元、科主任以上管理人才且具有主任医师职称补助单位20万元。市直公立医院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比例,确保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落实。加大师承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十二五”期间,对被遴选为国家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指导老师并确定为继承人的,市级财政补助指导老师所在单位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公务员局
(十一)支持市直公立医院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医学人才培养新模式试点工作。引导市直公立医院与龙岩卫校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上深度对接合作,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水平,为市直公立医院培养适宜人才。支持市直公立医院建设一批集医学生实践教学、住院医师及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于一体的临床能力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七、支持市直公立医院科研平台建设
(十二)加强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市直公立医院培育重点专科,补助每个国家级重点专科200万元、每个省级重点专科100万元、每个市级重点专科20万元。通过优化布局与结构,多层共建,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各具优势的专科点群,力争全市总体医疗服务达到省内中上水平,部分专科进入省内、国内领先行列。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科技局
(十三)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大重点实验室建设力度,完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价检测体系,改善医学科研条件,支持市直公立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引进、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和培育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实施卫生教育联合攻关项目计划,全面支持市直公立医院与市内外高校、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开展跨行业、跨区域的科技联合攻关,利用高校优质科技平台及学科、人才等资源,提高市直公立医院自主科研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搭建一批医学成果转化平台,促进基础医学、生命科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向临床医学转化。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科技局
八、支持市直公立医院对外合作交流
(十五)鼓励市直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访次数和天数根据中央外办和省外办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批,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市直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可以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责任单位:市外事侨务办、卫生局
九、支持市直公立医院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十六)支持市直公立医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市直公立医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当地条件的市直公立医院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支持将市直公立医院引进人才纳入市人才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和职工的住房困难。市直公立医院购买的商品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符合财税部门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
(十七)支持市直公立医院对现有职工住房中的危房进行改造,并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及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
市直卫生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龙雁、永丰、古蛟新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制定支持本地医疗卫生单位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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