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3〕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关于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关于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
为缓解我市乡镇卫生院医学人才短缺现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为三明等4个设区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试点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70号)的精神,我市连续两年委托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定向培养本土化全日制大专层次医学毕业生。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养目标
2013~2014年,连续两年委托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为我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全日制大专层次医学毕业生,充实基层全科医生队伍。
二、招生录取
(一)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需求,经本级县(市、区)政府同意,提出年度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市卫生局主动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沟通,根据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培养能力,提出各县(市、区)定向委培招生计划,并报送省卫生厅汇总,抄送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商定后下达。市卫生局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
(二)招生对象和程序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考、户籍在定向县(市、区)的高中毕业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科批次进行,单列院校专业代码,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协议(毕业后由县〈市、区〉卫生局安排其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学制3年。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三、培养方式
定向委培生的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按全科发展方向培养。定向委培生培养期间单独编班,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颁发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中的专业名称加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
四、定向就业
定向委培生大专毕业后,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培养类别为“定向生”,并备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就业”。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由签约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定向培养协议,采取基层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考核聘用的“直通车”方式,办理聘用核准手续。
其所在单位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要求,毕业当年选送其到省卫生厅认定的培养基地参加为期2年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培训期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其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应回签约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定向委培大专生在培训、工作期间只能参加成人医学学历教育。
五、培养经费
(一)生均拨款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定向生招生人数和省属高职高专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生均拨款标准(5800元/人·年),对承担三明、南平、龙岩、宁德4个设区市委培大专生任务的4所医学高职高专院校予以补助。
(二)定向委培生学费。由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我省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学费标准(6600元/年)安排定向委培生学费,各县(市、区)卫生局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应承担学费转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于每年10月前直接拨付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三)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定向培养毕业生在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间,享受选派单位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待遇。财政按照12000元/人·年标准另给予生活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补助,其余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定向委培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发改、财政、教育、人事、编办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市发改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市教育局做好宣传、招生录取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培养经费,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核编和用编工作;人事部门做好人员聘用工作;卫生部门做好需求计划、报到就业、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签订培养协议
县(市、区)卫生局须在入学前与考生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一式四份,高职高专院校、市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受聘人员各持1份;相关违约条款应在协议中体现),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聘用条款等,确保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回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
县(市、区)卫生局在提出人才培养需求数量时,应同时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当地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核定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内预留定向培养人才所需编制,并报市卫生局、编办备案。
(四)建立激励机制
1.定向委培生的职称晋升享受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
2.乡镇卫生院为定向委培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定向委培生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将其培养成为当地技术带头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重视定向委培生的业务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五)建立约束机制
1.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学业要求与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相同。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委培医学生,要按规定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须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并缴纳5倍违约金。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间流失的,按已享受的学费、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5倍赔偿。未满服务年限的,所缺服务年限按每年2万元标准赔偿。赔偿金纳入当地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卫生局或县(市、区)卫生局代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定向委培生的诚信档案。定向委培生因自身原因未按协议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按上述要求处理,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再招聘。
3.定向委培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岗位培训,并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经所在乡镇卫生院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相关单位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额内管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仍实行合同管理。如委培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含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内仍不能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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