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制定了《关于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医疗保障待遇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六月

为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疗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确认

本办法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劳模人员名单由市总工会核实并及时抄送给相应医保经办机构。

二、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3.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按录属关系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二)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办为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经济困难的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文件下发后,未参保的劳模六月底前全部要纳入上述三个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

(一)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省、市财政承担。其中,省属以上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市、区)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市设立的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承担。

(二)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项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其资金渠道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一致。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

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补助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参保(参合)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

(一)参保(参合)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同级劳模所在地总工会初审,并逐级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总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二)补助费用结算。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按本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所支出医疗补助费用经当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医保基金垫付。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将补助医疗费汇总后,按季度报送市总工会予以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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