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为了落实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现将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红十字会制定的《南平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救助体系,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红十字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规范操作,做好服务,更好地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积极作用。各级红十字组织要积极面向社会筹措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提高救助能力,帮助更多的特殊困难人群解决好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等困难。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南平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
(二○一一年六月)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试行办法》(闽政办〔2011〕7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红会〔2011〕83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为基础,开展我市“大病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基金管理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鼓励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3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救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
(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
(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
(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预支住院费,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由“大病救助基金”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救助对象
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救助病种
现阶段主要救助以下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白血病;
(三)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四)先天性心脏病;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七条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补偿(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当地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除外);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三)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四)省、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优惠减免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第十条申请发放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等报销情况。
(二)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市红十字会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市红十字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省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严格、认真审核。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市级、县(市、区)红十字会重点对受助人条件审核把关,对救助金发放与使用,定点医院的优惠政策、合理用药、费用凭证等环节进行核实审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回访,跟踪了解受助人治疗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市级、县(市、区)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基金”应设立专户或专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媒体和社会的审计、监督。每年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组织与实施
大病救助实行“政府主导、红会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院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供农村新农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相关信息。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配合红十字会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由南平市红十字会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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