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3〕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宁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

2.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2.1领导小组

2.2专家组

2.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2先期处置

3.3分级响应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3.5后方医院

3.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7应急响应的终止

3.8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3.9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急救机构

4.2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4.3队伍保障

4.3血液供应保障

4.4物资储备

4.5经费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信息系统

4.8其他保障

5.监督管理

5.1宣传培训

5.2公众参与

5.3奖惩和责任

5.4监督检查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6.4说明

7.附件

7.1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流程图

7.2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快报

7.3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情况一览表

宁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实施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2)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加强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检伤分类,先救命后治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程度。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对全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常备不懈,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提高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管理的综合水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各级各类卫生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整合资源、通力合作,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采用最先进的监测、预警、预报、救治技术,反应及时、措施准确、处置果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援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1.5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5.2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1.5.3较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1.5.4一般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2.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应急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市、县级120医疗急救中心,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各级采供血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领导小组

市政府授权市卫生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面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卫生局有关科室、市紧急救援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以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卫生局应急办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2.2专家组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设立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紧急转运、隔离防护等专业组。

2.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120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配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与相应突发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1市级医疗救援机构

主要包括市紧急救援中心、市闽东医院、市医院、市中医院、蕉城区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442分院,市中心血站等,重点负责我市城区内发生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医疗先期处置工作。以及辖区内医疗救援工作的指导和支援工作。

2.3.2县级医疗救援机构

主要包括各县(市、区)的120急救中心,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当地军队系统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

2.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医疗救治点。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120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凡接到明确属较大以上标准突发事件或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20急救中心(站)、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按规定向省卫计委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2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3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3.3.1Ⅰ、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省、市政府启动Ⅰ、Ⅱ级响应,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重大、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卫计委报告事件与处置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应亲自到现场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并向省卫计委提出应急支援。在全市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和资源难以应对紧急救援行动时,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调动全市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协助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报请省卫计委,请求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开展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率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现场救治情况。

3.3.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

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率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现场救治情况。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卫计委报告事件与处置情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亲自到现场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技术指导,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计委提出请求。

3.3.3Ⅳ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政府、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

事发地县级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级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亲自到现场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调动全县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卫计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3.4.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涉及多个部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协助现场救援指挥,做好外部救援力量的调度;当事态扩大,必要时,由现场最高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任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当地卫生部门要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相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伤病员转运和接纳的请求。

3.4.2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措施要果断,处置要恰当,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保护受伤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援人员的安全,及时撤离危险地带,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由现场业务职称最高的执业医师全面负责现场检伤分类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现场施救力量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援工作,帮助受伤人员尽快脱离危险地带。

3.4.3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市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3.5后方医院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3.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3.7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3.8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在抢救过程中死亡人员,由民政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3.9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要会同市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紧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急救机构

市本级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相应规模的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联合所在地急救力量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如120急救站)。各级急救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4.2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目前我市不具备建设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的条件,但市、县级综合医院都要建立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的医疗小分队,并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和演练。

4.3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医疗卫生单位要抓好日常的训练工作,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4.4血液供应保障

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中心血站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必要时向省血液中心要求,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或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

4.5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各级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医药储备物资的调用,按《宁德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4.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向医疗急救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4.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为应急救援车辆配置执行应急任务的特许通行证。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4.8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4.9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对我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及药物研发开展科研攻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等优先通关验放。

宁德军分区后勤部组织、协调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民政部门对贫困、无主的伤病员实行救助,协调做好无主病员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监督管理

5.1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5.2公众参与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消防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参与、救助网络,形成全社会、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良好氛围。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组织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3奖惩和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予相应抚恤;对因此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助和抚恤。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5.4监督检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到位。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制订的应急预案报省卫计委、市卫生局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市卫生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上年发生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制定的《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宁政办〔2007〕61号)同时废止。

6.4说明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附件

7.1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流程图

7.2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快报

7.3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情况一览表

7.1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流程图

7.2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时分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地点:

事件发生单位:

伤亡人数

危重

死亡

已采取的措施和投入的医疗力量:

预计事件发展趋势:

请求事项:

填报人:,联系电话(手机):

7.3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截至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救治医院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伤情简介

救治措施

收治科室/床位

目前病情(危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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