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3〕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务员局、工商局、地税局、银监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务员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闽政办〔2012〕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化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扩张医疗卫生资源,建成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按常住人员测算,千人均床位数达到4张,其中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床位总数15%以上;到2020年,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得到扩充,千人均床位数和卫技人员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构建办医主体多元化、医疗供给多样化的发展格局,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均衡发展的态势,群众的就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只要符合当地设置规划、符合设置标准,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老年医学、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改造提升,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特别鼓励到边远山区、海岛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鼓励支持境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大引资力度,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市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独资医院。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市短期行医。

(四)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坐堂医诊所。医师退休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三、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完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新办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市内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核定土地出让价格,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政策。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对社会资本举办群众服务需求较大、营利水平较低、承担社会医疗保障功能的康复、护理、老年医学、临终关怀等专科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医疗机构,可实行更加优惠的土地价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医疗机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和银行保险政策。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对符合《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贷款,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应认可非公立医疗机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认可二级及以上的医保、新农合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保险理赔范围;鼓励支持各保险公司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三)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只要符合定点条件,均可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新农合等相关考核指标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四)加大财政扶持。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二级以上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建成开业时,经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当地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添置和改善该院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现有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增资扩建、规模扩张等,新增部分投入(不含土地费用)可参照新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五)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

(六)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计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符合省里有关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原为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后,符合事业单位考核聘用条件的,如本人申请,经公立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考核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可聘用为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符合报考事业单位岗位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考试聘用到有空编的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七)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申报及成果评价、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评优评先、政策知情、信息获取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有与公立医院机构同等待遇。各级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要承担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医疗秩序维护,鼓励支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卫生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口支援等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并享受与公立医院一样的补偿。对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考核验收合格后,可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补助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对其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按公立医院同等办法处理。

(八)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创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建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疗设备,由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可适当降低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非中标药品的权利,但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四、增强服务意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提供设置规划及设置标准,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引入社会资本,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各级各部门应主动提供政策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政策,实行统一窗口受理和一次性告知,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对在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项目管理。协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筹建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入运营。

(三)职能部门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诚信建设,积极引导、培育诚信意识和诚实守信的经营服务理念,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变更办法按卫生、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规定执行。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同时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