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中医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5〕129号
颁布日期:2015-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中医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中医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5]9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中医院位于莆田西片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土地证坐标成果转换为西安坐标系后,土地证号:莆国用(1998)字第C9801500号,用地面积33378.11平方米;莆国用(1998)字第C9801501号,用地面积20011.95平方米;莆国用(1998)字第C9801502号,用地面积16019.53平方米;莆国用(1998)字第C9801503号,用地面积61977.12平方米)及其地上物所有权,用地总面积为131386.71平方米。

二、该幅土地收回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土地收储和出让前的前期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实施。

三、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下达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你局根据土地市场需求,适时公开出让。

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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