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09〕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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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精神,为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木兰溪、萩芦溪(以下简称“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两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溪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两溪”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等饮用水源地Ⅲ类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整治重点
(一)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1.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7月底前,根据本意见,制定本辖区流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划定,并予以公布。禁养区范围不得小于水库(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金钟水库等)最高水位线周边1公里、各流域干流沿溪两岸1公里、支流沿溪两岸500米。禁建区范围应不小于“两溪”流域主干流沿溪两岸2公里、支流沿溪两岸1公里,流域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地(金钟水库集雨区范围)应划定为禁建区。
3.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两溪”流域沿溪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引导养殖业有序发展
4.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辖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拆除。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对畜禽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5.“两溪”流域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分布在干流饮用水源地及上游水域的应于2009年底前取缔。
(三)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6.“两溪”流域沿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所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
7.各县(区)政府应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2009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以关闭。同时,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记入企业诚信系统。
8.推行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污水集中治理和废渣废料综合利用,促进集约发展和污染集中控制。对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证照不全、无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于2009年底前予以停产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域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搬迁进入加工集中区。对2010年底前未建成集中治理设施的加工集中区域或未搬入加工集中区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由辖区政府负责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石材废料(渣)资源综合加工企业,要重点加快“两溪”流域石材废料(渣)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底前在荔城区、秀屿区要首先建成示范工程。
9.相关辖区政府应组织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将符合入网要求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2009年底污水仍未完成集中处理的,暂停其辖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批。
(四)加快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10.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应于2009年底前建成、仙游县污水处理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荔城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10月前建成投入运营。对“两溪”沿溪的乡镇生活污水,相关辖区政府应统筹采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建设小型处理设施的办法予以处理。相关辖区政府应抓紧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区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
11.2010年6月前,建成莆田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建成的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相关辖区政府应于2009年9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河道、库区漂浮垃圾及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2010年底前,应配套建设10座乡镇垃圾压缩转运站,7座小型垃圾焚烧炉,完成“两溪”流域“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12.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饮用水源地金钟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09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
13.相关辖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六)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14.“两溪”流域沿岸一重山范围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点,由相关辖区政府于2009年底前关闭。禁止在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场等建筑垃圾,相关辖区政府应组织清理、绿化现有弃渣、弃土场,并取缔辖区沿溪违章工程及搭建物等。
15.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两溪”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残次生态林逐步改造为阔叶林或阔针混交林,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16.相关辖区政府应加强河流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对已列入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建设影响湿地功能发挥的项目。
(七)加大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力度
17.全面开展“两溪”流域河砂开采及利用状况调查,摸清河砂资源储量、来砂量、规划开采量和实际开采量,摸清河砂市内实际需求量,以及河砂运输状况和相关税费征管等问题。2009年底前编制全市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重新整合河砂开采点,划定禁采区,实行定点限量开采。
18.2009年底前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河砂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在治理整顿期间,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河道采砂证照。
(八)做好流域生态用水的保障工作
19.暂停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原已审批(核准)但尚未动工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收回开发权;已开工但未经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的,一律停建。积极开展重点水电站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
20.所有水电站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量要求,于2010年底前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
21.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水电站、库区及其下游水质的监测。防汛抗旱部门利用汛期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流域放水冲污。一旦水质劣于生态用水要求、需要生态调水时,各水电站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部门统一调度。
三、保障措施
(九)严格依法依规整治
22.各县(区)政府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予以严厉查处。
(十)强化经济激励机制
23.各县(区)政府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辖区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集中财力支持实施流域整治,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
24.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沼气发电、畜禽粪便资源化、石材废渣综合利用加工等项目享受循环经济项目同等优惠政策。乡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业开发区污水管网建设享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同等优惠政策。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辖区政府应将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符合要求的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25.市政府成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市政府成立“两溪”流域环境督查中心,实施不间断巡查督查,各县、区政府应强化督查,切实遏制污染反弹,同时应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2010年底前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应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
26.水质状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所在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环保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27.市监察局、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以及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整治责任
28.“两溪”流域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流域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环保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局等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⑴各县(区)政府应及时制定分年度的工作计划,及时划定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并予以公布,制定沿溪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等,筹集项目资金,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⑵发改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饰面石材加工区等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协同相关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支持。
⑶环保部门负责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推广应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负责对“两溪”流域工业企业(饰面石材加工)的整治和监督管理;做好考核断面水质的监测,组织督促检查各地项目开展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
⑷财政部门协助各县(区)政府筹集项目资金,负责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
⑸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督促落实“两溪”一重山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矿山无证开采和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的关停,取缔辖区沿溪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等。
⑹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沿溪生活垃圾清理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等。
⑺农业部门负责督促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督促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等污染的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等。
⑻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汛期放水冲污,监督河道采砂整治;流域生态用水的调度监督,协助支持饮用水源保护区截污工程建设和有关生态工程建设等。
⑼林业部门组织实施两溪沿岸造林绿化规划、流域生态林保护等,督促落实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⑽经贸部门应督促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实施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程,监督各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协同相关部门督促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治理等。
⑾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
⑿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完善防护措施工作的监督落实。
29.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开展“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措施和手段推动工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养殖户、企业主的利益关系,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实现社会安定稳定。
30.市直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强化对各地落实“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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