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制订的《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四月)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6号)精神,结合莆田实际,制定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三、补偿渠道

(一)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三)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历史债务由同级政府逐笔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切实摸清情况,分清职责,逐年予以统筹解决。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33号)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区、管委会)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没有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的人数(含现有编外人员)核定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照编制数核定经费。

3.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县(区、管委会)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合并项目内容具体规定后,由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实行先预拨后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内容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0〕63号)执行,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工资总额要按照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予以回拨作为医务人员等奖励性绩效资金,由单位负责按工作考核结果发放,其余部分用于安排卫生发展支出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莆田市卫生局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的通知》(莆卫农[2010]290号)要求,六月底前设立县(区)卫生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补助核定工作实行一年一核定,各县(区、管委会)卫生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对各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次年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五、大力推进综合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我市将按照省卫生厅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甲类乡镇卫生院,鼓励其转制为二级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中心卫生院应有中医科。

(二)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各地可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区、管委会)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促进作用。各级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方便群众就医。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莆田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及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综[2010]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绩效工资中平均分配的总比例应小于40%,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县(区、管委会)要在本办法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地要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将根据省级财政下达我市“以奖代补”等资金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公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区、管委会)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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