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明政文〔2014〕120号
颁布日期:2014-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减轻群众看病负担,决定对全市2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是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优化结构、分批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适当提高诊查治疗费、手术费和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

二、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调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表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附件下载:

·明政文120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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