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14〕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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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协调性、连贯性、整体性,参照我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做法,实行定岗定编不定人和工资总额控制、人事自主、分配自主、管理自主的改革原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向补偿管理。对作为一级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部门要准确核定和全额落实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未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按编制数全额核拨人员经费;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总数的部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配合核定,制定具体的核拨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五险一金”一并由县(市、区)财政全额拨付。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收入来源。一是县(市、区)财政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含“五险一金”)。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考核办法,经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三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性收入。
二、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一)理顺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现人员编制、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管理、人员调配交流、补充招聘和激励保障“六统一”。实行编制总量核定,定编定岗不定人。人员招聘、使用、考核和调配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自主统一安排,同时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规范基层卫生人事管理。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人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薪、按绩取酬。紧缺急需专业具有大专学历即可直接面试,特殊岗位专业具有中专学历即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聘用。对长期从事基层工作的卫技人员在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予以直接聘任,不受职数限制。
(三)实行院长(主任)聘任制。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卫生局(县级代管医院)负责聘用,聘任后报宣传部门备案,3年为一任期,在同一单位不超过三个任期。副院长(副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院长(主任)负责聘用。
三、改革内部分配制度
(一)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财政核拨的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五险一金”);二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三是医务性收入扣除运行成本后的8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超过工资总额违规分配的单位,院长(主任)予以免职。
(二)确定乡镇卫生院院长(主任)年薪。各县(市、区)要核定院长(主任)绩效年薪,可以参照县级医院改革模式制订院长(主任)年薪方案,按照方案经严格考核后,兑现院长(主任)年薪。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牵头、财政、人事等部门共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在机构年度收支结余并完成目标任务且考核为80分以上的,发给院长(主任)3倍的本单位所有人员平均年薪[单位工资总额÷(总人数+2)×3];未完成目标任务且考核为60分以下的,发给院长(主任)基本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连续两年考核低于60分的院长(主任)予以免职。院长(主任)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年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人员年薪在控制的工资总额内实行100%的全额绩效分配和每月预分配、年终总分配制度,除院长(主任)的年薪外,其他人员的薪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由院长(主任)自主分配。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仍由个人承担。院长(主任)按全员平均年薪计算缴纳。
(四)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和非在编所有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硬件投入按照“硬件投入靠政府、运行管理靠医院”原则执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更新和周转房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
各县(市、区)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同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衔接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请县级或以上医院的临床医师(含退休医师、多地点执业医师)开展诊疗服务,其诊察费收费标准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通知》(明政文〔2013〕22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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