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明政文〔2012〕94号
颁布日期:2012-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12〕94号

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工作,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办法。

一、生育医疗补助范围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含计划生育及经鉴定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医疗费用。

该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二、生育医疗费补助定额

(一)顺产补助定额:一次性补助1800元。

(二)难产补助定额

1.剖宫产:一次性补助3500元。

2.使用助产术(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等):一次性补助2500元。

(三)产后出血:按实际输血量每200毫升补助2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女职工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准生证的,第一次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自然流产600元、引产1200元。

(五)生育多胞胎(双胞胎及以上)的,每多生一子女,增加600元。

其他各类产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的补助办法

(一)财政核拨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按补助定额全额补助。

(二)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按补助定额50%补助,另外50%由所在单位补助。

(三)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由原单位报销。

四、申领女工生育医疗补助费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条件的职工,产后六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生二胎证明、婴儿出生证、住院发票、病历等有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不同补助类别给予补助。

五、生育补助金的管理

(一)生育补助金由市医保中心在上年末提出当年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审核数在季末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二)市医保中心应严格审核手续,加强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六、附则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工于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生育的补助按本办法执行,7月1日前生育的补助按原规定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20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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