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 文号:厦财社〔20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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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10〕5号
各区财政局、卫生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合理适度配置医疗资源,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对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用设备,是指医疗机构添置的用于医疗业务的诊断、治疗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医疗机构所属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配置原则。医用设备配置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各级医疗机构适用不同的配置标准限额。高一等级医疗机构可以按照低一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配置医用设备,低一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本级医疗机构的标准配置医用设备。
(二)合理配置原则。医疗机构优先配置功能适用的常规医用设备,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前提下,可适度配置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大型医用设备。
(三)统筹兼顾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求,医用设备配置要兼顾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兼顾区域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整合等因素。
(四)综合效益原则。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技术水平、服务人口数量、结构和疾病诊治需要等综合因素,注重成本效益,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既要方便群众诊疗、提高医用设备使用率,又要避免增加群众不合理就医负担。
第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定期制订,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由于技术革新、市场供应等因素变化需要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进行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负责修订并公布。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未修订的,仍按上年配置标准限额执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为最高配置标准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进行配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限配置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逐级报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的超配置标准限额的医用设备,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时逐步调整;对于调整调剂的设备,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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